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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面新闻记者 荀超
\n近日,微博话题“小学生付费阅读曾xx淫秽作品家长报警”登上热搜,阅读量超过2亿。据媒体报道,曾某某是网络大V,粉丝数超过百万,2022年8月,其微博账号被封。2023年5月26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曾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,判决书显示,他此前已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8个月,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。
\n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,引发广泛关注。网友纷纷留言:“这幸亏被家长扒出来了,否则他还在顶着这些‘光环’继续演绎两副面孔,还不知道会嚯嚯多少人。”“希望能严格管制一下浏览器上的黄色网站广告!真的是会坑害青春期的孩子们的!”“作品毒害青少年,太可恶了。”
\n\n网络截图
\n针对此事,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。他表示:“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淫秽物品‘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’,因此,若曾xx所写小说符合前述规定,‘挑动人们的性欲,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,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’,达到《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》的认定标准,那么应当认定其作品属于淫秽物品。”
\n关于网友对“曾xx获刑8个月太轻了”的质疑,林律师称:“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‘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……’作为小说作者的曾xx,虽然制作了淫秽物品,但若并非以牟利为目的,则未构成制作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。根据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,‘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’或者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’属于‘情节严重’,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。而根据《刑法》规定‘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’。若曾xx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,则对其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,亦符合法律规定。”(封面新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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